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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债务官司中,我的房屋要被强制执行。房产根据市场行情评估为33万,经过三次拍卖都流拍了,第三次拍卖的底价是21.1万元,现在要以物抵债,请问:以物抵债以哪个价格抵啊?是以房产的评估价33万还是以第三次拍卖的底价21.1万抵啊?要是以第三次拍卖的底价抵的话,那我不亏死了啊?本来这个官司就是我就比窦娥还冤!请给个法律依据。

案件执行 2018-07-14 11: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参照百分之二十,
  • 1:法院查封债务人房产后,首先委托评估公司对该房产评估,然后委托拍卖公司拍卖。2:拍卖公司接到法院委托后,依照【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应向当地发行量较大的报纸刊登拍卖公告,拍卖当然是以竞价拍卖的方式、价高者得。3: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收取的强制执行费是每件150元,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制执行后由被执行人承担。评估费是1%,由拍卖公司垫付,成交后从拍卖款中扣除。拍卖费(佣金)是成交价的5%、由买受人承担。4:强制执行的费用主要是登记费。法院一旦启动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大多自行履行,否则会承担妨碍执行公务、及财产损失的风险。有被执行人委托人到场就合法。
  • 还得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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