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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8/7/22号开始到一家美容院工作一直做到2010/3/10号 因为做的不开心,我是跟几个同事一起离开的。 十一号我们到劳动仲裁要求补交工作期间的保险以及没签合同补偿我们相应的工资。但仲裁的判决下来了,说原单位注销了。不合格他们受理的条件,驳回我们的申诉。难道这样就告不了他们了吗? 请问我们该怎么做?

仲裁 2010-04-19 13: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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