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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内容

其他 2014-07-07 10: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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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醉酒驾车的; (四)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五)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六)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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