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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同志:当父母离异后,孩子归一方监护,另一方每月按约定的条款给予孩子的生活费、医药费、学费等,其中生活费300元、医药费及学费是凭据发票父母各自承担一半,但是今年遇上孩子考初中,由于孩子的成绩不好且孩子的监护方执意要孩子读重点初中,可是考试成绩不允许,只能上一般的初中,若上重点初中的话就要缴纳10000元的择校费,而孩子抚养的另一方因经济等原因不能拿出择校费这么高的费用,只能送孩子根据考试成绩上一半初中,这样做,合理吗?请问择校费10000元是教育局规定收费之外的费用这个费用属于父母的义务吗?请律师同志指点迷津!!!谢谢你们!!!迫切期待中。。。。。。

离婚 2010-04-23 14: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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