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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有一辆厢式货车跑运输。2013年12月,我为该车投保机动车交强险。2014年6月,我驾驶该车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我负事故主要责任。我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我驾驶证过期未换证(2014年4月到期)为由拒绝赔偿。请问,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其他 2014-07-07 09: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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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即,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本案中,虽然冀某在驾驶证过期后未及时更换新证,具有一定过错,但是对于这种过错向某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后可再行换证,到期不换证并不意味其驾驶资格就立即丧失。   再者,交强险不赔情形中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作狭义理解。即该驾驶员从来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不包括已取得驾驶资格后,因延误换取新驾照,需要补换办证手续的情形。驾驶证是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给驾驶员证明其能够驾驶车辆的资格证书,只要领取了驾驶证且未被公安交警部门吊销或注销,驾驶员就具有合法驾驶资格。   综上,本案保险公司不能以此理由来免除其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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