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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本人做生意在银川一朋友处借钱17万,打了借条.2008年都以银行汇款的形式给与偿还,没有要回欠条.去年因为对方提出无礼要求,要我给他买车没同意,其将我告至法院.理由是我欠其17万元.并且故意在诉状将我证件地址胡编在银川,2010年1月20发传票,在银川开庭,时间是2010年4月20日.本人不懂法,才知道原告就被告原则,但现在已经过了时间,该怎么办.

其他 2010-04-19 18: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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