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发现我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找施工单位反映房屋的结构属性与图纸设计要求不符,要求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推倒重建,但施工单位以工程是经县建设局验收的合格工程为由,拒绝了我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将施工单位起诉至法院,施工单位同样拿出县建设局的验收合格证明认为我是无理取闹,无奈之下我只有撤诉,书面将房屋工程质量情况向县建设局投诉。9天之后县建设局向我回复了情况调查报告。但我认为县建设局未全面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多次就情况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找县建设局解决,但都没有得到积极回应。因此,我认为,县建设局未全面及时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其应作为而不及时全面尽责作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及第十一条,我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判令县建设局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责任主体单位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消除工程质量缺陷。但法院没有立案,认为县建设局已经走完了履职程序,法院只管县建设局的履职程序,不管县建设局的履职结果。现在我投诉和上法院都行不通,对建设局这种明明是错误的履职,我该上哪里说理去?

行政诉讼 2010-04-22 11: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昆明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