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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4年4月中旬就职拖欠我工资公司。五月份发工资的时候,说明了六月份过试用期,到了六月份发工资的时候,紧紧发了五月份的三分之一的工资,以合作商拖欠货款为由,无力发放工资,并解雇我和另外一个同事,并承诺六月底全额发放五月和六月的工资,但至今7月8日仍为发放。我与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我能通过什么途径去追讨?

其他 2014-07-09 10: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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