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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协议人: 甲**,男,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六日出生,土家族,现住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大夏**号。身份证编号:*****。 乙**,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五日出生,汉族,现住株洲市******号。身份证编号:*****。 鉴于:   双方于2009年2月6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特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甲**与乙**共有一套房屋,坐落在株洲市芦淞*******号,钢筋混泥土结构四居室,建筑面积135.6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第1****号。甲**与乙**经协商一致,对上述房屋产权做如下约定:**自愿放弃上述房屋所有权,该房屋产权归乙**一人所有,房屋所有权证姓名更改为乙**。 协议人:甲** 乙**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我想请问,我们这样签署协议有法律效应吗?需要公证吗?还有现在房产证实甲方个人名字,为使次协议生效,我是要到房产局加名字,还是把他的名字改成我一人的名字呢?

其他 2010-04-23 08: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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