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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5月2号上午在经过一个无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时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刮碰,我因为着急送孩子所以当时并未停车,把孩子送到父母家后(父母家离现场很近,5分钟车程)返回事故现场,发现对方电动三轮侧翻。车主是一个十分肥胖年的30岁的女性,躺在在地上,我到达时交警已先比我到达现场,后认定我为逃逸,负全部责任,后经医院多次全面检查认定为电动车主(左脚踝软组织挫伤),我垫付住院费医药费共5000多元,并于5月8号花费4000余元给对方购买了一辆新电动三轮,因对方答应买新电动车后就出院,结果对方无赖的住院到5月19号又全面检查了一遍才出院,我本以为事情就此了了,没想到7月9号对方给处理这次事故的交警打电话,要求我赔偿现金5000-6000元,我对此十分气愤,绝对不会支付。交警给我的意见是如我不愿意调解的话就让对方起诉我,请问法院会受理对方的起诉吗?

其他 2016-11-11 12: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会受理,但不一定得到支持。 交强险可以承担一部分。
  •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在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一般有存在伤残或者死亡的人身损害才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若当事人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或在侵权之诉中没有提出精神赔偿而后又以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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