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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今年3月份出过一次交通事故,我面包车是全责,对方是摩托车,事故造成对方后座61岁老人受伤,现已痊愈出院,但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对方在医院的医药费及住院费是7000元不到,我已经赔偿对方15000元,现在对方还要7000元。说是精神损失费。现在保险公司只报销3个月的误工费每天70元,合计6300元。但对方是个体,在菜市场卖咸菜的,提供的收入证明是5000-6000元每月,有对方与菜市场签订的协议和菜市场开出的收入证明。请问,我应该支付对方的7000元精神损失费吗?保险公司是不是应该按照对方提供的收入证明进行报销?求解,谢谢。

其他 2014-07-11 16: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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