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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由货运代理爆航导致交期延误,但事前并未通知,客人货物已签收,但要求赔偿50%(货值+运费),否则法律诉讼。客人要求6月15号收到货物,我给客人形式发票时间是6月17号左右让她收到货物,我们之间只有形式发票,没有正式合同,形式发票没有规定违约责任、仲裁等条款。我司于6月10号将货物给货运代理以国际快递UPS发货,按照货代提供时效7天可以到客人那里,清关正常情况下;所以没有签订运输协议,但有QQ往来消息记录,后因UPS航班爆航问题,货物在UPS仓库停留7天后才发货,于6月24日到客人处,后来邮件中得知客人此票货物一半用于6月23号俱乐部活动,一半用于6月27号记者发布会,所以货物属于延误交期,因为没赶上客人活动,她自己在西班牙当地购买货物交给她客人。在这种情况下,客人提出索赔,涉及总金额包括运费共1万多人民币,请问客人应该向我司提出索赔,还是货运提出索赔?交期延误系货运造成,并非我司过错,按照《华沙公约》,货物客人签收后,只能由客人向货运提出索赔,而此时托运人无权索赔?请问我国法律怎样规定?如果客人打官司,应在哪里打?谢谢!

其他 2016-09-11 16:01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案情复杂,要处理的,面谈。国际案件,律师费5万起。
  • 合同内容处理
  •   按照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运输货物保险还可以划分为基本保险、综合保险和附加险三类。  一般而言,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通常包括如下项目:一是因火灾、爆炸及相关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货物损失;二是因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货物损失;三是在货物装卸过程中的意外损失;四是按照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当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五是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等。运输货物保险综合险则不仅承保上述责任,而且还承保盗窃、雨淋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失。  索赔时,应提供下列的索赔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基本证件,可证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及范围。  2、运输契约,包括海运提单、陆空运运单等运输单证。这些单证证明保险货物承运的件数、运输的路线、交运时货物的状态,以确定受损货物是否保险所承保的以及在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货物情况。  3、发票,是计算保险赔款时的数额依据。  4、装箱单、磅码单,证明保险货物装运时件数和重量的细节,是核对损失数量的依据。  5、检验报告,这是货物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损失金额、残余物资的价值及受损货物处理经过的证明,是确定保险责任和应赔金额的主要证明。  6、航海日志摘录和海事报告。在遇到一些与海难有关的较大损失案件时,要求索赔人提供此类证明,此文件有助于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责任。  7、货损、货差证明。当货物抵达目的地发现残损或短少时,要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货损、货差证明,既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利证明,又是日后向承运方追偿的根据。特别是整件短少的,更应要求承运方签具短缺证明。  8、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这是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他应该办的追偿手续,即维护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  9、索赔清单。这是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款的详细清单,主要写明索取赔款数字的计算依据以及有关费用的项目和用途。  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手续后,在等待保险公司最后审定责任,领取赔款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情况不清需要被保险人提供补充的,被保险人应及时办理,以免延迟审理的时间。
  • 一、托运人的责任
    首先,不论是租船运输,还是班轮运输,托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均由托运人负责。当货物交付承运人,货物处于承运人监管下时,托运人也不能完全免除对货损发生的责任。例如,由于货物的包装不坚固、标志不清,或由于托运人隐瞒货物种类或潜在缺陷等原因造成货损时,则由托运人负责。而且,由此而引起的其他损失也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我国《海商法》第66条第1款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品名、标志、包装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承运人的责任
    (一)合同条款决定责任范围
    货物在承运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除属于上述的托运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原则上都由承运人承担负责。这里,承运人对货物的监管过程不仅仅指货物在船积载阶段,也包括待装船和待提货阶段。这是由运输合同的条款约定来决定。例如,在集装箱运输中,如果约定在CFS交付货物,则在拼箱作业过程中,或拆箱过程中出现的货损也应由承运人负责。而货物在船运输阶段,承运人则既有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还有对货物给予充分保管的义务。
    (二)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受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经过批注的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对于不清洁提单,承运人可以在批注的范围内对收货人免除责任。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该提单为清洁提单,表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对于清洁提单,承运人须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交付与提单记载相符的、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运人的免责范围
    一些国家的海商法,包括我国的海商法以及海牙规则都规定,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航行过失所引起的,或承运人的非故意行为所引起的火灾而带来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且还规定了其他因海上固有危险所造成损害的免责事项。根据有关法规和提单上通常记载的免责条款,承运人只对以下原因造成的货损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1.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害
    保证船舶适航是承运人对货物及托运人应承担的义务。不过,海牙规则和一些国家的海商法中,规定了“谨慎处理”的条款。条款规定,承运人对船舶的适航已尽了“谨慎处理”,对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所引起货物的损坏或灭失可以免责。
    2.对货物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害
    在货物处于承运人监管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船、积载、运输、保管、卸货等各个环节都应尽“谨慎处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法规中或提单条款中的“疏忽条款”,仅指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或疏忽等航行过失所造成的货损,可以免责。而对于商业过失,即有关货物的接受、装船、积载、运送、保管等方面的过失不能免责。因船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货损,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
  • 航班误点赔偿, 根据民航法规定,如果是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且延误时间在4个小时以上的,才会有补偿给旅客的,至于补偿多少,每个航空公司都不一样。一般短航线的话补偿100-200,长航线补偿200-300间。 另外得说明下,其实每个航空公司都不愿意见到机械故障,更不愿意看到航班延误,一延误意味着航空公司要受损失。由于飞机维修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小故障有的都要修4-5个小时,大故障有可能24小时都修不好。 深圳航空公司向全社会公布《深航顾客服务指南》,承诺向顾客提供包括由于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的现金补偿标准在内的多项优质服务,其中明文规定,延误8小时以上可获票价100%的赔偿。
  • 您好,此案件复杂,建议您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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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你们签订的合同内容处理
    【追问】合同中没有规定索赔条款,只有形式发票,没有正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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