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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原居属于煤矿采空区,1998年进行煤矿规划,政府要求该地居民进行搬迁。为了响应政府号召,1998年7月份我家购买现在房屋,尽管原房主和我们双方都同意办理过户手续,但政府相关部门以宅基地不能进行买卖为由拒绝为我们办理过户手续,因而无法过户,购买房屋时,我们与原房主之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有双方签字,盖有大队的公章,并有大队作为第三方房屋买卖证人,证明买卖房屋行为属于双方的自愿行为。我们家一次性支付原房主现金3万元作为购买房屋的资金,上交2000元作为土地管理费给大队,这些均有当时交易的收据作为证据。出售房屋后,原房主曾将户口迁出,后因为了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又将户口迁回到西街村其弟弟处。 2010年3月,因房山区要进行城市规划,需要占用我们家房屋的所在地,于是涉及到房屋拆迁的赔偿问题,,于是原房主于2010年4月15日将我们家告上法庭,要求1、原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收回房屋、3、诉讼费用由我们全部承担。

诉讼 2010-04-21 19: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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