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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咨询一下,在市大学城的一位朋友家乡的土地2010年被征收了。但是他们对安置补偿的时间及补偿安置标准及政府的做法不是很满意,主要是因为:“他们被征地的时间上,现在无法确定。当时清点树苗是2003年清点的。但一直没有赔付。至到2008年3月村民找镇府闹了,镇政府才起草了一个说明喊社长叫社员签字,说明的内容:(大概是自愿要求以2007年大学城征地安置补偿标准赔付,当时人员置费27600每人,青苗及购筑物按03年重庆征地补偿标准赔付。因当时很多社员想领钱,该社通过一半社员签字了)社长拿起镇政府起草的说明后,以前在政府去签了安置协议社员就于2008年6月政府打款到银行,才予以赔付。但安置房一直没有分下来,并没有过度安置费。现在又被市微电园征用(以前是大学城征用打款给社员,现在是微电园征用土地,两个同级部门),请问专家这样的赔付标准合法吗?

征地补偿 2011-10-08 21: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为合法征地,应当由省级以上政府审批,政府在审批时同时批复土地征用方案,批文下达后,县级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征用方案制订征地补偿标准,政府应当公示该标准,被征地人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如果为非法征地,则补偿安置标准由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被征地农民可以拒绝。 中国征地拆迁律师网 首席律师为您解答,欢迎来电或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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