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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在公司里做中层管理人员,进公司时工资只是定的月薪是1500元,但是进公司时合同没有规定一个月上班多少天,但实际上我们每月只休息2天,我已上班1年半了,也没有另外补给加班费,按法律规定上班天数应该是20.75天吧,但我每月上班超过的天数是否可以在离职时要求公司补给我加班费

调解 2008-09-25 21: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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