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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究孙某、顾某、赵某刑事责任的请求 一、被告1:孙某(司机) 被告2:顾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3:赵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全员) 三、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孙某、赵某、顾某的经济诈骗刑事责任, 四、事实与理由: 1、隐瞒事实,为非法运营肇事车替罪 2、虚构签约主体与伤者签订伤残赔偿调解协议,使伤者得不到应得的赔偿。 3、骗取保险赔偿金10万余元 4、行骗后逃匿 2007年5月,原告租乘汽车租赁公司的轿车,(系客运关系、有偿服务)。由该公司司机孙某驾驶的轿车因疲劳驾驶,路口未转弯驶出路外,造成了原告受伤,车辆着火烧毁的后果。 事发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理顾某等赶到医院看望伤者(给伤者发放他的名片)。曾经表示:车是公司的车,不是黑车,有保险,请伤者放心……(有电话录音) 公司经理顾某的言行得到了伤者的信任。 交警认定,司机孙某因违章驾驶,负全责,原告无责任。 后经交警部门主持了调解。调解协议于2008年1月在责任方负责人赵某、顾某与原告对调解书内容无异议的情况下,达成了伤害赔偿调解协议。 协议生效后,被告称没带现金,原告出于对汽车租赁有限的信任,故同意被告给原告打一欠条为据,欠条上有公司名称、赵某、顾某的签名、指印等,并口头约定半个月还清欠款。 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将医疗数据及身份件复印件提供给了被告,“中保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了理陪。但是,被告尚没有履行“调解协议”之意。 2008年5月原告将被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之于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调取了交警的相关案卷: 1、对司机孙某的询问笔录:轿车客运租赁公司的,我是司机。车主是刘某。 2、轿车信息:车主是刘某;使用性质:非营运 . . . . . . 在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被告赵某、顾某否认了原来的说法,称“调解协议书及欠条上的签字不代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理由是没有加盖公章)。而是代表车主刘某(也没有任何委托资料)”,并以车主不在家(找不到)及车主对《调解协议》有异议为由,拒绝履行协议。 法院提示:交警案卷不清。如果证明不了肇事车辆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民事部分,法院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下达了调解意见。调解期为45天。 调解期间,被告偿还了部分欠款 调解期过后,法院多次、多渠道联系不到被告,现在被告工作单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经动迁,被告不知去向。传票无法下达。 2008年9月23日,法院就民事部分使用了简易程序进行了缺席判决。判令赵某、顾某赔偿伤者赔偿金。 《交通肇事赔偿调解协议》及《欠条》属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上述客观事实,司机孙某、顾某、赵某在交通肇事后,在与原告签署调解协议的过程中,隐瞒事实真像,故意虚构了签约主体,骗取了原告、交警的信任,干扰交警正常的司法办案;调解期过后,被告不能积极的配合司法办案,具有逃匿行为。主观上不想完全履行协议,逃避赔偿责任,非法占有原告应得的赔偿款。 同时,被告具有合伙骗取巨额保费的嫌疑(该车为非法营运车辆),具有明显的经济诈骗特征,给原告及国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及《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追究孙某、赵某、顾某的刑事责任,并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追加被告孙某及车主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法院

刑事辩护 2008-09-26 07: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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