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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作为一个刚出道的律师,接了一个故意伤害罪案件,哪位高人能指点我一下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该怎么写?

刑事辩护 2010-04-22 10:5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这是我曾经代理过的一起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希望能提供参考。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薛某的委托,担任他的律师,现在根据本案事实做出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本律师首先对检察机关公诉薛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薛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   一 、辩护律师被告人薛某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中的主犯。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薛某不符合主犯的特点,可以肯定的是,他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那么他在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呢?判断一个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应当根据他在参加实施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造成危害结果的作用等,全面地分析判断。从主犯参加犯罪活动的情况来看,他们一般在事前拉拢、勾结他人,出谋划策;实施犯罪时积极参加,担任主角,并协调他人的行动,所犯具体罪行较重,或者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有的事后还进行策划掩盖罪行、逃避惩罚的活动。通过对共同犯罪人参加犯罪活动的具体分析,就能正确地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可是,我们通过对本案件的分析,发现一个事实:即对被害人发起伤害意图不是薛某、寻找被告人地点的也不是他,他只是按照别人事先安排好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实际上只起到从属的地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从卷宗材料看,事发当时被告人薛某用刀砍到了被害人的后背和腿部。而从被害人的伤害结果看,主要是脸部,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伤残。根据因果关系原则,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薛某没有前科劣迹。   被告人薛某本次犯罪是初犯,在此之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没有前科劣迹。   四、被告人薛某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   被告人薛某之所以能够站在被告席上,辩护人认为是平时法律意识不强,义气过重造成的。他和被害人平时没有打过交道,也没有过节,更谈不上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意图了。之所以当日实施了伤害行为,是处于对干爹的听从,当他的干爹让他去教训以下被害人时,他连询问一下什么原因的没有,就服从了。从他的行为看,他完全是一种对干爹的服从和义气用事。犯罪后,他也感到后悔,尤其是经过了几个月的羁押生活,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后果。   五、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和他的家人都积极采取了措施,立图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来减轻自己的罪行。就是今天站在法庭上,被告人也诚挚的表示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基于本案被告人伤害被害人是处于对干爹的服从,处于一种社会义气,处于从属的地位,和那些蓄谋已久,主观恶意较深的故意伤害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加之被害人的伤残部位不是被告人直接造成的、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民事赔偿部分又有积极的行为等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我国刑法贯彻的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事件已经发生不可逆转,但是,令人欣慰的是参与犯罪的人能够有一颗悔改、从善的心。如果能够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将一个陷入犯罪深渊的人拉回社会,改头换面、从新开始,要比判处重刑的社会效果好的多。正所谓“浪子回头金不换”,请求法院看在被告人薛某能够悔改,具有重塑性的一面,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某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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