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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5号我到***店签署了材料销售合同及装修工程合同,同时确认设计图纸和材料明细清单并签字。当时设计师孟某某在我预交全款之前,写下了合同补充协议并签字(但并未加盖公司公章)。协议内容包括:衣柜,床头柜,电视柜单价,及总价,并于今日付全款可享受返券。我到财务交了全款。孟留下了设计图纸和材料明细清单。 2010年初,我拨打114查到博洛尼的电话,通知工程公司可以加工我的订单了,被告知设计并未到工程部,让我与设计部的贾经理联系。当我拨通贾经理的电话后,才得知孟早已离职。我说明来电之意后,贾经理让我提供设计方案。我说孟没有给我,应该在公司。贾经理说设计图没有了,我想公司电脑应该存档了,后又被告知电脑里也没有。客户已经签字认可的设计方案和材料明细是有一定法律效益的文字材料是应该由公司有专人妥善保管的。公司随意加价,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和材料。强行让客户接受新的设计方案和价格。为维护我的利益,我拒绝接受新方案,但公司又拒不履行原设计方案。 我还想问设计师手写的文件中我们约定支付的是全款,而我拿到的公司产品销售收据的备注上写的是预付款。我可以理解为我预付的是全款吗?

其他 2010-04-25 21: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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