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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7月13号与单位签的劳动合同,合同上写着从08年7月开始,但由于我7月要回学校进行课程的进修,所以没办法7月到单位上班,顾在签订合同后与单位口头协商了将8、9两个月作为试用期,我7月在学校进修完后8月份才正式去单位上班的,现在我因个人原因需离开单位,9月我递交了辞职信,单位却说按照合同上所写我9月已经过了试用期,所以必须再留一个月,我与单位解说7月并未去上班,开始日期应从我正式上班那天算起,单位却说7月我去签合同前的几天在单位了解了一下单位的运作模式,见习过6天,那6天就是我7月的试用期,还说那6天的工资她也发放在8月的工资中给我了,可我拿8月工资的时候根本就不知道这回事,她的做法与说法合法吗??我7月没去上班,没有接手任何的工作,那6天见习签合同的时间就可以代表一个月吗??我的试用期到底应该是78还是89两个月啊??

其他 2008-09-26 1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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