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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程序怎么走?我跟妻子都商量好了,处理好财产和子女的问题后就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请问民政局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离婚 2010-04-22 14:5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民政局离婚手续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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