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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我在单位(中学)参加集资建房(成本价三万五千),没签任何书面合同,只开具一集资建房款收据。现在我想离开学校到其它单位应聘,学校通知我说根据内部规定,该房产产权归学校,职工个人只有使用权,我离开后,必须将所住房屋按1996年的集资价格退给校方,请问我能否通过国法律确认我的房屋所有权,以及通过哪些法律法规和方法才能实现?

其他 2008-09-26 20: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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