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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教师,96年参加学校集资建房,以成本价获得房屋居住至今。其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学校也没有为老师们办理各种房产手续。现在我想到其它学校应聘,学校通知我,要想调走,必须先退房。学校告诉我根据学校内部规定必须先退房,该规定是1995年学校第一次集资建房时制定的,我在第二次建房时没有提及该规定的有关内容,据说该规定包括参加集资建房的老师仅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学校。而且无论什么时候都按1996年集资建房的原房款退还。我想咨询一下,我能否通过法律手段确认我对这所房子的所有权?该如何引用法律条款?

其他 2008-09-26 14: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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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不是商品房,你们也没有签定买卖合同,可能很难取的所有权!既然有使用权,建议将住房出租获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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