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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时,把信用卡给一网上的朋友用,当初是因为他在在我困难时帮过我,另外他和我说他是开理发店的,我觉得我偿还能力。(我没去过他理发店,也不知道有没有),后来没怎么还钱,8月份我约他出来签了个欠条。但是身份证号他给我留假的。后来再打电话就不接。2013年春天我和朋友在街上遇到他,他说带我们去他妈单位拿钱,结果带我们去了一个地方,等到晚上快10点,又说去他家,路上疲惫,他趁机跑了。2013年12月份我独自一人在街上碰到他,让他签了欠条。其中他的身份证是我在他原来住的地方查到的。现在银行要告我。已经欠本金加利息28000,这钱我没发一分。能构成诈骗罪或非法侵占罪吗?现在人又找不到了

其他 2014-07-19 20: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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