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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买为分期付款。由于本人户口不在当地,购买房屋时合同所属非本人姓名,首付是本人所交,偿还6个月贷款后,转卖他人,后期贷款由他人支付,其买房时协议前期首付与贷款款项在2年内付清,期间合同所属姓名没有变动。此事发生时间为2002年,至今买房者尚未付清剩余款项。现持有买房者欠款欠条和合同所属人证明书(证明该房系本人所买)一份,房屋入住手续齐全。请问该房屋通过法律渠道是否能再要回。

其他 2010-04-24 0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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