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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08年9月10日,公司通知该职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时,该职工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到2008年9月20日才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但该职工已经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请问这种情况,该职工能否要求公司按照怀孕期待遇进行赔偿?若能,具体赔偿方案是怎样的?

其他 2008-09-27 12: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最好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按照法律规定当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如何证明你不知道是个问题。
  • 根据你的实际情况,首先你要证明你是在孕期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你可以到医院开出相关证明,证明你在2008年9月10日以前你就已经怀孕了。如果确实是属实,用人单位是不能与你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是劳动合同延续的法定事由, 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如果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如果需要进一步的了解,可以电话咨询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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