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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7日我到一家医院治疗皮肤病,在吃药20天时出现身体不适,后来到一家三甲医院就医,被诊断为药肝住院治疗,现在我找先前那家医院要求损害赔偿,对方不承认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但是承认确实造成了后果,同意就医疗费用进行协商,我提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我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对方对我提出的要求希望我能提出有关规定,请问我的这些要求属于正常合理的请求吗?

其他 2010-04-24 17: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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