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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在服刑时宅基地被国家修路占用了,出狱后我成了家与父亲分了户,由于我是一个没有一分土地的农民,所以我在本村本组的一块荒地上申请了一个宅基地占地面积130个平方米,因此地是本组的公有土地,后来以本村村长为首的一帮人,向我索要了22000元的《宅基地补赏费》200元的《宅基地手续费》200元的《宅基地管理费》如果加国土局的23000多元的钱共用去了五六万元的钱才把这事办好。 可当我看到法律规定的申请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是无偿的法律条文,我就去找村长评理,他一下子答不上话,就讲他是以商业用地买给我的,我又看了法律书,书上写的商业用地最高年限是40年,居住用地是70年,我打申请报搞时就一直申请的是宅基地,规划许可证上写的是宅基地,国土使用证上也是写的宅基地,我又问他们你们这些帐目都公榜让老百姓监督了吗?后来得知没有。请问尊敬的律师,村里这样乱来有没有什么依据?他们这样收费合法吗?如果他们不对我可以要回那些钱吗?

征地补偿 2010-04-26 15: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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