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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8届某重点大学的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工业设计专业, 毕业前与无锡某公司签定就业协议,2008年7月7日到公司报道,并签定了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为期5年,从2008年8月20日到2013年7月31日,约定3个月试用期,我从2008年7月7日到公司后开始培训,到7月15日开始上岗工作,到了2008年9月23日,部门领导突然找我谈话,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给我的理由是专业不对口(而在我看来我完全可以胜任目前的工作,我在试用期期间一直也没有犯过错误,但是公司最近一直在精简人员),我感觉很意外,于是9月24号,我到公司人事中心找人事部领导询问具体情况,人事部直接跟我说部门领导要给我一个试用期不合格的评定,我询问原因,他说我技能达不到要求,我要求做技能评定,他们也拒绝了,说有权利在试用期过程中给我试用期不合格的评定,不需要什么理由。然后人事部的领导“劝”我说:“给个试用期不合格的评定,是要进入档案的,会给你以后找工作带来麻烦,不如这样,为了不影响你,你自己写个辞职报告。” 我当时就被吓住了,这种事进了档案我还怎么找工作啊?于是我就写了一个辞职报告。然后他要求我去办理离职通知单,有很多的签字让我拿回去找各个部门的领导签字。我拿回来了,可是,当天我回来了想想就不对劲,我没有任何的过失,凭什么我要受到这样的待遇?难道试用期就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合同?那我们毕业生的利益保障何在?所以离职通知单的手续我就没有办理,先拖着,想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才能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08-10-03 17: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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