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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口失踪已满4年,应如何向法院提起申请?需要做哪些准备?

争议解决 2010-04-26 11:0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六十九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收集准备证据材料,向法院按特别程序提起宣告死亡之诉
  • 收集准备证据材料,向法院按特别程序提起宣告死亡之诉
  • 建议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
  • 你好!向法院起诉,主张宣告该失踪人死亡。起诉时携带其音讯全无的相关证据,包括报案记录、寻人启事等。
  • 找律师代办啊!
  • 向法院申请,并提交失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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