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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份,我经在西安认识的一位大姐讲,她认识北京公安部的,能安排我孩子到北京机场大厅里当票务员,到北京后实习1到3个月,实习期间住公寓宿舍,吃饭是单位食堂,凭饭票,实习期间没有工资,只有每个月800元生活费,但实习满三个月后就签定国家正式劳动合同,单位给孩子购买4险1金,每月2500到3500元,半年后工资会涨,但是得花10万元,我想她在西安有一家自己的宾馆,人也跑不了,须然花点钱但把孩子一辈子的工作给安排了,所以我也就同意了,而这一切都没有写合同,孩子现在还在北京实习,我想问问各位律师大哥,西安大姐的这种作法她是否已构成联合诈骗罪?我现在能请律师或可以报案吗?我缺少什么证据?回西安后我感到事情不对时,我有一些录音,和北京说安排孩子的一些短信,还有我给北京的6万钱是否可以向西安的大姐要?还有孩子这8个多月在北京的支出,以及和大姐送孩子去北京时坐飞机来回的费用能让西安的大姐要吗?谢谢!

刑事辩护 2010-04-25 2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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