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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执行岗位制度时被打成全身多处软组织钝挫伤,在事发当地住院一周,在受害方伤未好的情况下,经过当地公安派出所调解,受害方与肇事方达成协议:肇事方赔偿受害人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5000元,双方不得因此再发生纠纷。调解后因受害方伤情未好,回去继续住院治疗,这期间不能上班,受害方铁路车队按病假处理,每月仅开200元多一点。受害方不满与单位交涉,单位的理由是:事发当地当地公安派出所已经调解处理了,你们也同意了,与单位无关,单位只能按病假处理,单位这样做对吗?我们如何维权,肯请专业律师解答,谢谢!

调解 2010-04-25 14: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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