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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7日晚我和几个朋友在***版式KTV消费,因地面潮湿打滑摔伤,导致眉骨外皮肤破裂,到中医院缝合5针。第二天打电话给他们的经理付了医药费,当时我不知道摔伤的程度,于2010年4月25日到医院拆线时才看到伤口伤及面部。于是叫上几个当事人的朋友到该场所讨个说法,要求对眉心以外的伤疤进行手术修复,可他们的经理却说要走法律程序,他也不懂法,不知道该谁承担,并且留下话说他们该负的责任他们会承担,要求我自己找有关法律部门咨询。

消费者维权 2010-04-25 13: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但法院不一定判决对方负全责。因为摔伤有自己不注意安全、对方安全条件不好两种因素,混合过错。
  • 起诉该老板,要求承担赔偿费级相关的费用。
  • 应当由提供服务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可保留相关证据后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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