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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我和目前所在的公司签订了个3年的合同,合同的期限是06年7月到09年6月,合同上有个条款是,如果提前终止合同将会以据合同终止的日期的月数,以每个月1000的赔偿金赔偿给公司。现在由于个人原因,我想解除和公司的合同,如果按照条款,我将支付约9K左右的违约金,现在请问我是不是应该支付这个违约金呢?新的合同法对此有没有一定的约束力?谢谢先~,目前没有积分,非常不好意思啊:(

其他 2008-10-03 16: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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