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5年12月31日我在嵩明县人民保险公司买了第三者商业保险,保险期限是2005年12月31日至2006年12月1日止。2006年4月21日我在昆明望城坡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就报了保险,保险公司也到了现场。2009年10月份伤者将我作为第一被告,保险公司为第二被告,告到法院。保险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不以理赔合法吗?伤者是2009年9月才治疗终结的。

诉讼 2010-04-26 00: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伤者对你的起诉在时效内。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昆明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