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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採購協理是透過董事會從外面聘任而來,因看錯英文讓公司損害,且不用公司規格的報價單及報價章,讓外界客戶弄不清楚公司真正電話及分公司地址處,遂遭公司解聘,因其不同於為基層員工晉升為協理者,該協理解聘後,是否無需付經濟補償金呢?雖有律師指教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三項規定,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根據違反勞動合同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此為若認為勞方立場的公司採購協理自有其適用,但若協理是經過董事會委託手續聘任而來的,非從事勞動基層做起,則此協理究是定性為資方還是勞方呢?退一步言,倘若是被定性為資方,還會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三項規定適用嗎?即是否有給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嗎?謝謝指教。

调解 2010-04-30 09: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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