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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所说“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含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吗?

其他 2011-11-11 14: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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