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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自己的一辆QQ车于2008年6月5日卖给了乙,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08年7月3日,乙在驾车过程中将一小孩撞成7级伤残,现小孩提起诉讼,将甲和乙一起作为被告,要求共同赔偿18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小孩的代理人提出,甲虽然将车交付给了乙,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小孩为善意第三人,甲的行为不能对抗小孩,乙应当侵权责任,甲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小孩的代理人的观点有理吗?法院应不应当支持?

其他 2008-09-28 11: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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