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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95年5月进入该公司2008年3月1日公司实行双休日,2003年公司为我上了保险,我的工资是2500元,但公司给我上的缴费基数是800元,我现在想离职,不知道公司能给我补偿吗?怎么补,能不多少

其他 2008-10-03 16: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提到的补偿应是两种补偿,第一种是社保缴费不足的补偿,另一种是离职公司给予员工的劳动补偿。社保缴费不足问题你只能和公司协商解决共同向区社保局补缴,这种情况你自己也要另外补缴个人应承担的那部分款项,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可能私下给你钱解决此事。第二种如果是你主动提出辞职,公司是不应该给你补偿的。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 自动离职或辞职无补偿
  • 请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如果你属于以下情况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则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是,纯粹的自愿,那你就得不到经济补偿金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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