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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我们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1999-2029年共30年,在此期间因为前几年土地收费太高,有四户将自己的承包地不要了,没有说想收回就收回,给了我,让我种,而且自从我种了这些地之后,每年都向村委会交纳应缴的款项,而且村委会也默认了这四户的地是我的。但是合同没有变更仍然是四户的名字。直到后来不要钱了,还有补贴,再到2009年11月,村委会要按合同以每亩180元一次性收四户承包人剩余20年的承包费,开始让我交钱可以,但还要交前五年的,因为前五年地是我种的(原四户交不用交前五年的),现在我想交,村委会又变了说不行,因为我种的这四户的地为承包地,他们四户在此之外没有其他的应该获得补贴的承包地。让我归还。我很恼火。 我想问: 1、 村委会有权一次性收20年承包费吗? 2、 这块地一直是我种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口头协议流转的,而且与村委会的关系也一直是我,村委会也默认了这四户的地是我的,第三证人我都有。这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吗? 3、 如果不成立,我应该怎么办? 十万火急,谢谢!!!!

其他 2010-04-26 17: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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