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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一辆客车(湛江某客运公司)停在门囗前,车上及旁边没任何人突然该车自行起动向屋内开进(当时司机挂着前进档,没拉手刹),刚好撞伤一个坐在门囗的未满16岁学徒(没有工资),意外发生后师傅全部出钱住院治疗一直到附属医院医生要求出院时对方不同意出院,后耒就把师傅告上法院.08年法院以"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判师傅全部责任。赔偿伍万多元.其中原告自已做了三个伤残鉴定(一个右手活动范围受限十级,一个右眼复视十级,一个左耳听觉不清八级)被告多次要求重新鉴定都被拒绝。法院08年裁定执行拍卖被告七囗人(夫妻,三个孩子,加攵母二人)唯一居住房屋(一层119平方混泥土结构),由于该房屋属于政府拆迁范围和被执行人03年抵押在信用社贷款未到期,第一次拍卖就流拍.今年4月21号又恢复执行笫二次拍卖(标价改为29.28万元,第一次为18.06万元).经过基本是这样,请问律师这样普通唯一居住房屋法院能拍卖吗?谢谢您律师!我急需你的回复

其他 2010-04-29 16: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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