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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几年前遗嘱公正将旧房给予继承人之一的老三。在未发生效力之前,也就是被继承人在世时又以拆迁方式同意拆迁,拆迁协议只签字同意,并未说明老三继续继承的意思表示。新产权房未获产权和未居住时,被继承人又病逝。三年后继承人老三诉讼法院,以遗嘱继承为由继承旧房,(但是,旧房产信息没有了),法院能受理吗?原旧房没了,新房可以借此理由可以再继承吗?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其他继承人是否应按《继承法》若干问题39条司法解释维权?新房应如何继承?难道按法定继承不对吗?

其他 2014-07-29 14: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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