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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5日,为公司发薪日,员工向老板电话(免提通话)询问工资发放时间时,老板回答为暂不发放,原因是她今天没有时间与我们核对工资的具体数额,我们提出找人代为核对时,她提出可由他人代为核对。但工资仍拒绝支付。理由是她没有时间取钱发薪。因以前工资发放已有先例,由公司现金支付员工工资。故告知老板店内有近期新收学费现金伍万肆仟叁佰陆拾元整(54360元),可用于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时,再次遭到拒绝。当我们询问具体发放日期时,被挂断了电话。我们速与代发人联系,被告知可前往总公司核对工资。前往途中,我们将部分现金贰万玖仟柒佰玖拾柒元整(29797元)汇入老板账户内。并携带剩余现金共计贰万肆仟伍佰陆拾叁元整(24563元)为三员工工资总数,前往总公司与代发人核对工资。抵达总公司后,代发人告知我们,老板已与其联系,正在前往总公司途中与我们核对工资。随即老板到达,我们要求核对工资明细并以剩余现金作为工资发放时再次遭到拒绝,并声称此时给她钱她也不要了,要报警以职务侵占罪起诉。。 次日老板向所辖公安分局报案,并要以职务侵占罪上告,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立案吗?

其他 2010-04-29 15: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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