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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律师,我有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日期为2008年9月23日,规定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车辆及相关手续返还被告,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车款和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我现在有几点不明白:1.判决生效日是指判决书上记录的日期吗 2.如果是,十日之内,正好是十月三日,国庆假期内,这样日期需向后要顺延吗 3.执行判决书时是否只是被告和原告两者之间进行的吗,有没有法院的人员参与

其他 2008-09-29 22:0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判决生效时你签收之日起满15天生效;你若上诉亦应在此期间内,此期间最后一天你交上诉状时法院正在休假,可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 判决生效日一审判决为上诉期满之日(未上诉的),二审判决为收到判决书之日,执行判决原被告可以自行执行,如果协商不了,申请法院执行判决,法院人员就参与了。 对你的补充问题回答如下:不矛盾,你十五日不上诉判决才发生效力,再向后算十天内执行判决。
  • 判决生效日是指签收判决书后次日起满15天后生效。如果提起上诉的话,最后一天是休息日,可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如果不上诉就不存在顺延。执行判决书可以是当事人之间依法履行,也可以是法院依法强制履行。
  • 你可以当面与律师咨询。
  • 不矛盾,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最后一天开始起算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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