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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4月25日下午16点20分左右将一个浅黄绿色妈咪包遗忘在100路公交车上(下车站点离终点站仅一站)。包内有小孩的奶瓶奶粉,我爱人的手机(多普达S600,购机发票金额为4000)和钱包,钱包内有500元现金以及各种卡。 发现遗忘了包并赶到终点站找寻时已过了20分钟。询问打扫卫生的工人王XX,其回答说曾看到一个外观同样的包在后排第二排靠窗位置(正是我下车前所坐的位置),但当时已有乘客上车,包边上坐着一个二十多岁的男青年。 我遗失的手机具有一项功能

诉讼 2010-04-28 12: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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