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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问题:上述所谓之〝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到底所指 之意义为何?是指持卡消费,已超出银行准许透支的数额(即超过信 用额度部分),届期未还或无力偿还吗?如持卡消费在银行核准的信 用额度内,未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届期亦无力或未偿还,是 否即非恶意透支?

刑事辩护 2008-10-01 11: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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