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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通州租了一套两室一厅,期限是09-6-26到10-6-26,房租已经全交完了,并且多交了一个月房租1100作为押金。我跟房东之间只签有一个租房协议,协议里就说明了屋里的东西和期限之类的东西,没有指出不得转租的规定。2010年4月23日晚10点,房东要我们赶紧找房子,期限是1周内搬走,我们体谅房主,我想我在5月1号搬走,希望房主可以退给我两个月房租和一个月的押金,一共3300元。4月27日晚,房主带着他女儿和女婿来我们家协商,一口咬定我没经房东同意找人合租,先违反规定,说要扣我一月的房租。在3月3日我找了一个小妹来跟我合租,她住小间500,我住大间算600。等于说小妹来了将近住了两个月,房东就要把这两月的钱扣掉,说这钱不应该是我收,而是要他收。 总之,这件事情我觉得我没道理的地方就是找人合租的时候没跟房东交代一下。但是说道理,这事在协议上面也没有说明,算不得是我违约。而房东临时要求我搬家,我同意搬走已经很讲人情了,他居然还说我违约,要扣我钱。请各位律师达人帮帮忙,指点下这问题的处理办法。

诉讼 2010-04-29 1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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