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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私房承建给对方,约定在去年11月底完工交房,可是至今2010.4.28未验收交房,因我们当时签合同时只是写了包工包料,总共多少钱包干,承建方老板以合同未写明要修台阶和做雨逢为由,而拒绝做这些事情。房屋漏水也置之不理,但是却要求我们付清所有工程款,而且为此事理论争吵时,承建方老板动手打伤了我的母亲,经法医门诊鉴定为轻伤,可是至今对方未出任何医疗费用,虽经派出所调解,可承建方老板不承认是其过错,说打架不是一方的责任,而且现在我家房子还漏水,台阶雨逢也未做,并未验收合格,可他仍然要求我们付清余款(只有总建房款的10%未付了),请问我要是拿着这样的合同和他打官司有胜算吗?而且另外有份补充协议甲乙双方方向都签错了,这样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第一份合同要求承建方老板40天完工,拖了四个多月未交房我们能获得误工赔偿吗?以及虽然合同未写明修台阶,他有义务做修台阶这些事情吗?我妈的住院费用能索赔吗?

其他 2010-04-29 11: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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