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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是08年9月30日按期交付使用的,合同约定交付使用后120日内出卖人应当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买受人不能在一年内取得产权证的,自该届满一年之次日起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目前的情况是:房产局的答复是可以办产权证了,但开发商的答复是还没有解押,已经递交解押手续,很快就手续齐全就可以办产权证了,但一个月过去了,还是没有消息.据已经办理产权证的业主说,到开发商处换的正式发票日期是2008年的。 问题一:"如买受人不能在一年内取得产权证的,自该届满一年之次日起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这个日期是从交房一年后,即2009.9.30起算吗? 问题二:如果现在要求开发商退房,可以吗?如何办理?需要提供什么手续? 问题三:如果不想退房,要求赔偿损失,法律规定应该如何赔偿?有赔付比例吗? 问题四:如果要求退房或赔偿损失,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主张?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问题五:如果开发商给换的正式发票是2008年的日期,是不是就不能要求退房或赔偿? 这样的发票是否应该接受?如果拒绝,会有什么后果? 请帮忙一一予以答复,非常感谢!

其他 2010-04-29 12: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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