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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95年12月18日应聘进广州市越秀区一家宾馆工作, 2009年2月18日被未提前通知解聘, 工作十四年, 获赔偿十五个月工资, 请问这个赔偿是否合理? 原工作单位已给我买了十年零六个月的社保, 自从失业一直求职未果, 请问如果无法找到新工作, 是否可以自己续买社保?如果可以, 怎么办理?

调解 2010-05-02 20: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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