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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起诉邻居人身损害赔偿,同时邻居提起反诉,法院合并审理,一审判决: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和睦相处,对双方所争议的院墙界址问题应互相协商或通过相关部门解决,不应为此发生纠纷,但被告在界址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垒墙,致使原告多次阻拦。被告主张事发当日原告刨其山墙,为取得原告刨墙的证据至原告老屋街们外,双方产生争执、厮打,致双方伤,但被告不能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被告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确认双方损失:原告 20096元,被告 18307.4元) 最后,判决如下:1.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0096元,2.原告赔偿被告 共计14540元,兑除后,被告赔偿原告5556元。 解释:我方证据1.案件发生地在我家老屋门口,我家人要回家 2.对方主动冲过来,欲阻止我家人走(公安被告证词)3.我方为65岁老人对方年轻些55岁4.治保主任证实;来到后看到被告压着原告在地上,拉起被告后被告就走了 5.争执时是凌晨,双方均无过程目击证人6.被告受伤较轻,仅掉了一颗牙,行动自由(赔偿数额含伤残赔偿金) 请问:我方为自己做正当防卫的辩解,法院能否支持,多大概率?谢谢!

其他 2010-04-29 16: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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